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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工程质量事故》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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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 技术原因。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害死共方法或施工工艺等引发质量事故。
(2) 管理原因。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3) 社会、经济原因。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恶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采用随意修改方案或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而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
(4) 其他原因: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
由于社会腐败现象对施工领域的侵袭,非法承包,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成为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首要原因。
0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
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3)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
(4)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03施工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返修处理 如蜂窝、麻面、裂缝
(二)加固处理
(三)返工处理 如堤坝填筑/预应力张拉系数/泥凝土参数严重超标
(四)限制使用
(五)不作处理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如干缩微裂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如轻微麻面,平整度一般偏差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六)报废处理
04政府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政府质量监督的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或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政府对施工质量监督的实施
一、受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措施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2) 审查参与建设各方的工程精英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3) 审查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4)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以及审批手续;
(5) 检查结果的记录保存。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成情况,其中对基础和主体结构阶段的施工应每日安排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四、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参加竣工
五、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