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培训:2018年影响建筑业的12项新改革
2018/12/7 9:24:57 次浏览 考试资讯

01国家发改委10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02国税总局:简化“简易计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03一级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

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可登录以下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

下载“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申请表,申请表经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04营业执照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律作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一律作废。

05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

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联通,并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06五大标准招标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0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08甲供材项目,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建筑业有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通知》将原文“可以选择”删除,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除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外,没有其它选项。这就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项目就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以往,施工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此次修改,对施工企业而言可以说是有利的。这也是《通知》中最让施工企业欢欣鼓舞的一点。

《通知》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收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这一点与之前相比没有改变,此次《通知》给予了再次确认。但对于企业来说,预交部分税款,有一定的减少占用资金的效果,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

建筑业在开展“营改增”试点以前,营业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试点以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营业税取消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收没有了。《通知》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虽然企业希望能够在同一个地点缴税,但从事实上看,企业享受了建筑服务发生地提供的服务,应当缴税。而从全行业的视角来看,这项政策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道路、桥、闸通行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广大建筑业企业来说,这也是一则利好消息。

09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10住建部开展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试点!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同意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请各试点地区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11资质申报不再提供人员社保、注册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12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

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 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等建筑八大员或市政七大员。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

根据以上通知,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人数要求取消,但相应的管理人员还是要有。目前该政策南京暂时还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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